1、買賣不破租賃
對于法拍房,老賴又搞出了一個新玩法,就是和租客(老賴的朋友)簽訂一個20年的租賃合同,然后把20年租金的流水給匯了。等到法院貼出拍賣公告了,立刻起訴叫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這個是有法律依據(不詳細介紹)
訴訟請求就是確認租賃權,這個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無法居住
當然,這個租賃確實不影響拍賣進程,但一旦司法拍賣結束,真正的買家是住不進來的,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租客說我付了錢的,你不能趕我走,二十年之后我自然會走,當然你可以去問原先的房東要錢。
3、流拍
這么一來,這類房子的拍賣價格會非常非常的低,甚至沒人會來拍,除非你認識金鏈子大哥才會選擇拍賣這類房子。
最后如果流拍,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兩次流拍,那拍賣變成了變賣,如果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為評估價假設一千萬元;如果三次流拍,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最低為兩次打八折,也就是640萬元;如果第三次流拍,法院可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變賣,這個變賣基本上都是知道情況的才會去買。
當然變賣也可能沒有人買,根據規定,自變賣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這條文也就是不了了之的意思。
普通人擔心房子被拍,流落街頭,就不停鬧;真正的生意人根本不怕房子被拍賣;而投機者,則會利用這些規則牟取“暴利”。
不管怎么樣,普通人最好不要去碰法拍房,盡管他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