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買房過程中,害怕和開發商發生一系列的糾紛。而這些糾紛說到底還是購房者沒有在買房前做好充足的準備,而被開發商鉆了空子。可見,要想避免這些困擾,提前了解這些問題才是重要的。
面積上的“多退少補”
交房時就面積問題與開發商發生糾紛是常見的情況之一。面積出現誤差,是房屋建筑中很難避免的問題,我們都知道,有一個“3%”的誤差區間。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做約定的,則按照面積誤差比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處理。
如果不退房,則具體的處理辦法是,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 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辦法處理的前提是合同沒有約定處理辦法,所以如果有約定,則優先遵從合同規定。
交房時間標準的模糊
關于房屋的交付,購房合同中都會有專門的約定,若超出交房時間,開發商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但是所謂的“交房時間”開發商往往約定的比較模糊,這里必須明確,這個時間是工程竣工的時間還是已經拿到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時間。
一般來說,前者是簡單意義上的交房,后者才是更為規范,因為它需要經過消防質量驗收等等環節,這個時候的交房對購房者才是負責的。購房者切忌分清這二者的區別。
產權證辦理期限不明確
這個也是很多購房者關心的,房產證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辦理?因為房產證是保證購房者權益的重要憑證和文件,也加上近來頻繁曝出新房入住后仍拿不到房產證的新聞,讓更多人不得不關心這個問題。
其實房產證的辦理期限也是與合同的約定有關,一些購房者以為這是默認的,而就忽視在合同中注明,也就給了開發商可趁之機。
認真在合同中約定辦證期限,以及超過期限后的違約金問題,這樣就能盡可能避免有房無證的情況出現了。
買房不是一件小事,也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普通的買賣行為,必須要慎重的對待。提前了解買房知識,就是負責的表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