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發商曾在買房前,對辦理購房按揭作出承諾,或者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按揭未能辦下來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對按揭辦不下來余款的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那么開發商無權單方面要求購房者一次性付清余款;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分期支付,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已支付的房款本息,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因為銀行,比如銀行額度緊張無法放款,那購房者可以跟賣家協商說明情況,解除購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賣家應該無條件退還購房首付。但如果因為購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記錄有污點或者還款能力不夠而影響貸款審批,首先應該盡量解決,如找擔保公司擔保或者延長還款期限等。如果仍無法解決,那只能解除購房合同了。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賣家,同時賣家應該返還首付款。如果購房者發現開發商有違約責任,想要求支付違約金,必須以《購房合同》的相關約定為依據,否則購房者將有權拒絕支付違約金。